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fā)展,根據(jù)《遼寧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政府)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遼財教[2007]576號),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省政府獎學金由省政府出資設立,均用于獎勵學校全日制本科學生中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
第三條 我校國家獎學金、政府獎學金的名額由省財政廳、教育廳下達。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評審條件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和省政府獎學金的獎勵標準均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政府獎學金的基本評審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yōu)異,社會實踐、創(chuàng)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5.學年專業(yè)綜合成績排名在前4%,專業(yè)學習成績排名前5%,沒有補考科目;實驗課、課程設計、專業(yè)選修課成績必須達到良好(含良好)以上;經濟學院、管理學院、文化傳媒學院、外國語學院的學生如教學實踐環(huán)節(jié)課程考核合格且獲得省級以上科技競賽二等獎(需提供有關部門審核意見)以上,教學實踐環(huán)節(jié)課程成績可認定為達到良好以上;德育測評成績不低于90分,體能測試成績良好以上(含良好,按規(guī)定免于標準測試者除外)。
第六條學習成績和綜合考評成績達到前30%的學生,符合《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評審與材料填報工作的通知》(教財廳函 [2010]16號)規(guī)定的“其他方面表現(xiàn)非常突出”的學生也可申請國家(政府)獎學金,申請時需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章 名額分配
第七條 每學年初,學校根據(jù)省財政廳、省教育廳下達給我校的國家獎學金、政府獎學金分配名額,按其占在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比例,向各學院下達分配名額。
第八條各學院根據(jù)學校下達的分配名額,結合本學院實際,對年級和專業(yè)進行合理分配。
第四章 評審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第九條 國家獎學金和省政府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第十條 獲得國家獎學金和省政府獎學金的學生為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國家獎學金和省政府獎學金不兼得。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和省政府獎學金的家庭經濟特殊困難的學生(A類貧困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一條 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評審工作的領導,學生工作處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各學院成立以學生工作副院長為組長的學生獎助學金評審工作小組,負責本學院學生獎助學金評審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二條 學院學生獎助學金評審工作小組按照學校下達的評審名額,遵循獎勵標準和條件,依據(jù)學生的專業(yè)綜合成績排名依次擬定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獲得者名單。
第十三條 擬定的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獲得者名單經所在學院領導班子討論通過后,在全院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填寫《學年度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初審名單表》、《學年度政府獎學金獲獎學生初審名單表》、《國家獎學金初審獲獎學生審批情況表》、《政府獎學金初審獲獎學生審批情況表》,以紙檔和電子檔(電子檔只要求初審名單表)兩種方式同時報學生工作處審核。
第十四條 學生工作處審核匯總各學院推薦結果并提出全校當年國家獎學金和省政府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提交校長辦公會審查批準,上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獎學金發(fā)放與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jù)國家、省政府審批結果,學生工作處組織各學院做《學年度國家獎學金費用發(fā)放表》和《學年度政府獎學金費用發(fā)放表》,匯總簽字后交財務處辦理發(fā)放。
第十六條 獲國家獎學金和省政府獎學金的學生,頒發(fā)國家和省政府統(tǒng)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七條 國家獎學金和省政府獎學金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guī),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或在評審工作中有營私舞弊行為者,一經核實,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對獲獎學生取消獎勵榮譽,追回已發(fā)放獎學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